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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百姓“纠错”权

1999-03-2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“知错必改,有错必纠”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。可我们有些官员知道有错必纠,但要看是谁指出了他的错误,要看“知错”的途径。上级领导指出来的错误,当然是立即改正,新闻媒体曝了光的错误,立即改正;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通过人大、政协提出来的意见,当然同样也是接受;而当普通平民百姓发现的错误,态度就大不一样了。拖拉,扯皮,甚至对你不屑一顾。

有报道说,重庆綦江大桥在施工时,附近有位退休电焊工人经常去工地转转,当他发现该桥电焊有明显不合技术规定时吃了一惊,起先以为这是新发明,后来确认这是明显的操作错误,于是向有关领导多次反映,但均被拒绝,老汉预言,这座桥很快会垮……悲剧终于发生了。试想,如果提出改正意见的不是这位老工人,而是上级某领导,或是新闻记者,或是其他有“身份”的人,结局会这样吗?

我国《宪法》对公民的“纠错”权有明确的规定。但普通百姓相对于领导,纠起别人的错来是何等的难,綦江老工人发现了错,但纠不了错,以至于大桥最终垮了;哈尔滨的于新华,为揭发腐败,历经两年的辛酸苦辣,写上告信25封,进京13次,个人耗资3万多元,被撤职开除,甚至险遭暗杀,事情在惊动中纪委后方告倒了一串贪官。例子很多,百姓的“纠错”权用起来是何其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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